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财保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鄂1127财保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19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附查封财产清单)。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195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君迈*黄梅府的如下房产的查封:
2栋:109铺;
4栋:103铺、107铺;
6栋:106铺、108铺、116铺;
7栋:108铺、109铺、110铺、119铺、121铺、122铺、123铺、128铺、129铺、131铺、139铺、140铺、141铺;
8栋:109铺、110铺、111铺、117铺、118铺、119铺、120铺、121铺、122铺、131铺、132铺、133铺、135铺、136铺、137铺、141铺、142铺、143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茂 华
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宛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