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财保31号
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章林村龙腾大道以南第二幢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林仁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震寰,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D21号路。
法定代表人:邱荣明。
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19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附查封财产清单)。所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单(保单号:10931133901028271070)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19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君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梅县君迈*黄梅府的如下房产:
2栋:109铺;
4栋:103铺、107铺;
6栋:106铺、108铺、116铺;
7栋:108铺、109铺、110铺、119铺、121铺、122铺、123铺、128铺、129铺、131铺、139铺、140铺、141铺;
8栋:109铺、110铺、111铺、117铺、118铺、119铺、120铺、121铺、122铺、131铺、132铺、133铺、135铺、136铺、137铺、141铺、142铺、143铺。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和查封财产总计价值限额为19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茂华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宛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