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香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贵。
被执行人:湖北香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锦江东路(锦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郭亮。
被执行人:郭亮,男性,1975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王磊,女性,1989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陈国富,男性,1972年12月18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郭灵玉,女性,1974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陈发君,男性,1971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王耀勤,女性,1974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
被执行人:宜昌吉顺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小区花园2-2-10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亮。
本院在执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行与湖北香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亮、王磊、陈国富、郭灵玉、陈发君、王耀勤、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吉顺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2018)鄂05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香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亮、王磊、陈国富、郭灵玉、陈发君、王耀勤、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吉顺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香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亮、王磊、陈国富、郭灵玉、陈发君、王耀勤、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吉顺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江中
二O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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