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3732049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王磊,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郭一鸣,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068413717B),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花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代芳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阮华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磊、郭一鸣、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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