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3732049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喜,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8413717B。
法定代表人:代芳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磊,女,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郭一鸣,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磊、郭一鸣、宜昌平湖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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