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022号
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阮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坤、黎季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宜昌吉顺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8413717B,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小区花园2-2-101号。
法定代表人:乔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系**之妻),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陈国富,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郭灵玉(系陈国富之妻),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被告:陈发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王耀勤(系陈发君之妻),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富、郭灵玉、陈发君、王耀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同年10月27日,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由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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