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3民初第1428号
原告方亮,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97号。
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2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亮与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枝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亮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方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