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050111008750,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号。
负责人:范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宸,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6864XB,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鄂0505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966926.1元,并从2021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借款延期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11月4日为3219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12362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1147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阮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