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41JT5A。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鹅公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6864XB,,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押金13209.34元;并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违约金为81.25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3209.3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迟延利息为1354.62元),承担仲裁费444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315元,以上共计29400.21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9400.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