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4938号
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3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47667575U。
法定代表人:李天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铭,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36789359E(1-1)。
法定代理人:李春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保,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勇,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2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2651347K。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董事长。
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孔晓宏,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宣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拒绝签收法院专递,且原告的住所地也已迁移,不能送达诉讼材料,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进仓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