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光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36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硕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硕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1)鄂01民终11510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硕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750万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止,此后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098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91800元,由***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800元,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7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5元,由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对该账户依法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3年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760212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硕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