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荆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泽(荆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31号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10号中石A栋1号门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泽(荆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泽(荆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万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