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31号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10号中石A栋1号门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泽(荆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泽(荆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万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