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28673。
法定代表人:叶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9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