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8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2-2号。
法定代表人:叶铠,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一楼(悦非众创空间-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