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8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2-2号。 法定代表人:叶铠,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一楼(悦非众创空间-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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