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栖谷东路88号37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2)川0121民初515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8413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2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涉案11件,其名下资产被本院另案首轮查封,本案系轮侯查封,无处置权。除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爽 审判员 刘 学 审判员 江志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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