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412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2-2号。 法定代表人:叶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跃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涌泉工业园(生活综合楼208)。 法定代表人:雷莛,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4号(万州经开区)311室123号。 法定代表人:朱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跃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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