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2707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故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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