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易建平与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2707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故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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