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5188M。
法定代表人:邱胜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厚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磊
书 记 员 王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