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财保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5188M。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渝0231民初4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申请保全人**、案外人***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路xx号xxx城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2019)渝023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生效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申请保全人**、案外人***名下的坐落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路x号x城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的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