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1民初4858号

原告:**,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5188M。

法定代表人:邱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钢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钢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电器材料款586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5日,旺钢建筑公司的前身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垫江第二中学校(以下简称垫江二中)教学楼综合楼新建工程承包给***修建。***承包修建的该工程的所有水电材料都是在江安电器材料总部处购买,材料款总计165196.4元,已支付106596.4元,尚欠58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认可事实。***应该支付欠款,但还有180000多元的工程款(质保金)还在垫江二中存放着,工程于2014年12月结束,质保金退回后是***的。欠款金额以出具的手续为准,记不清楚是多少。原告到劳动局去备案,旺钢建筑公司一直不盖章,造成垫江二中一直不退还工程质保金,所以未支付。可以申请将***的房屋拍卖,这个房子也被法院查封了,现在无钱支付。对于资金利息不予认可,责任不在***,是原告造成的。与**系夫妻关系,但原告将其作为被告不予认可,是工程欠款,不是借款。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旺钢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旺钢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欠条》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原告**举示的房产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5日,***(乙方)与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就***作为项目负责人就承包甲方与垫江二中签订的2013年3月垫江第二中学校教学楼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垫江第二中学校教学楼综合楼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为垫江二中学校内;甲方中标的垫江第二中学校教学楼综合楼新建工程在甲方内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乙方承包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先进入公司,再转入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服务费实行包干价70000元;甲方有权对乙方垫江第二中学校教学楼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乙方拥有自主生产管理,项目部由乙方负责组建和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等。施工过程中,**向涉案工程供应了水电材料。2014年4月17日,***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供二中教学综合楼工程水电材料工程款共计165196.4元……于二中工程款出来时支付。减去已付,还欠58600元二中项目部负责人:***”。涉案工程已完工。

庭审中,***陈述“将二中的项目转包过来之后就缴纳7万元的管理费,亚凯公司就什么不管了,自负盈亏。我就是借用亚凯的资质”、“当时成立了项目部,但是没有项目部的公章,因为离得近我们需要盖章就是盖公司的章。我不是亚凯单位的职工。项目部都是写的,因为要刻章还要去备案登记,比较麻烦,所以我们没有做”。

另查明,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旺钢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与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由***实际承建涉案项目,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由***组建和管理项目部。**虽未与项目部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陈述成立了项目部,未办理备案登记、未刻制公章,根据***以二中项目部负责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可以推定***以项目部名义在**处购买了水电材料,买卖合同成立。购买的水电材料实际用于了涉案工程,**有理由相信***有相应代理权限,故买卖合同对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旺钢建筑公司后,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旺钢建筑公司承担,因此旺钢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等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自认其应当支付价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主张**承担民事责任,但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称涉案工程已完工仅有工程质保金未退,因此约定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旺钢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尚欠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58600元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资金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旺钢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586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年利率6%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保全费588元,合计1221元,由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冬梅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