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68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51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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