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1民初3013号
原告:黎元,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4639D。
法定代表人:曾清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51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重庆国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51YU5P。原告黎元与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黎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冉亚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