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3157号
原告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倪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