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40号
申请人重庆市臻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8执保26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市臻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臻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