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1070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26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409274812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汉族,1997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乐兴村大土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7********。
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乐兴村大土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11302626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598号3幢5-办公1、5-办公2、5-办公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92299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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