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2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富华国际广场壹座九层1-9-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59418417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598号3幢5-办公1、5-办公2、5-办公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9229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重光村9栋负1层D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D8NF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原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重庆永联达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24元,减半收取1452.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