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中学、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7822号 原告:***城中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融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488549995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308省道第一排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Y02N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清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解放大街恒翔冠城12号楼10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3575001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城中学(以下简称“融城中学”)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凯公司”)、福建闽清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狮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258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融城中学的起诉。被告贵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闽01民终3995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8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城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狮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城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凯公司、瑞狮银行向融城中学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发布***城中学实验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3501810102700046001),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包括电汇或银行转账、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规定: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二)……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贵凯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向原告提交瑞狮银行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编号为MQRS1811210248),保函载明瑞狮银行自愿就贵凯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向原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并明确承诺“一旦受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2018年11月23日,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结果显示:贵凯公司与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兴闽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仙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递交或编制投标文件信息雷同。根据上述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贵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瑞狮银行向原告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明确载明,付款条件,现原告有满足保函载明要求付款的情形,瑞狮银行作为付款方,应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综上,在原告多次催告下被告仍未支付,望判如所请。 贵凯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根据《招标文件》第14.1/21.3和17.1条规定,案涉项目招投标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则投标有效期至2019年1月22日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原告起诉时间为2022年3月7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关于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原告应当向被告瑞狮银行主张而不是贵凯公司。1.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可知,贵凯公司参加原告的招标项目是由瑞狮银行提供银行保函进行投标保证金担保,即贵凯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即原告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如出现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原告可以根据保函承诺要求直接向瑞狮银行主张兑取投标保证金即可,而不是***公司再次主张支付保证金,属于重复行使权利;2.如果贵凯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之后,原告还可以***公司主张投标保证金,则贵凯公司委托瑞狮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的行为将没有任何作用和意义,瑞狮银行就无法发挥其担保的作用,也会极不合理的增加了贵凯公司的负担;3.该保函明确告知原告保函的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和行使权利的时间和方式,若出现需要没收保证金情形的,原告完全可以根据保函要求和规定向瑞狮银行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公司主张,现原告同时***公司和瑞狮银行主张权利完全是滥用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4.根据《招标文件》第17.1条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后60日历天”,案涉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至2019年1月22日。而根据贵凯公司委托瑞狮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明确载明“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则如发生需要兑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原告应在2019年2月19日前向瑞狮银行兑取,但从案涉项目2018年11月23日开标直至被上诉人2022年3月7日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招标文件》和银行保函规定的期限。而无论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还是银行保函规定兑取投标保证金的期限,均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情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的规定,原告未在上述《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载明的到期日向银行兑取投标保证金,原告已丧失了索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其自行承担。三、自2018年11月23日开标后,被告从未收到原告任何催告材料,原告诉称多次催告被告未支付不是实情。四、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平台查重分析结果不足证明被告贵凯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信息雷同。五、原告提供的证据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仅仅是相关部门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不能成为判定支持原告要求贵凯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才设定如没收保证金之类的财产罚,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属于“红头文件”,仅仅是指导意见,仅供参考并不是处罚依据。六、事实上,案涉项目的招标活动进程并未遭到阻碍,原告实际上并未遭受任何损失。贵凯公司并非案涉项目的中标人,案涉项目也并未因贵凯公司的原因导致招投标活动的中断、中止或者重新招标。案涉项目的招标活动已经正常开展并成功选定了中标人,招标程序并未因贵凯公司原因受到阻碍。贵凯公司的投标文件已被作为废标处理,已失去参评资格,客观上对案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没有增加原告的招标成本,更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在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且未受到损失的前提下,如招标人借此获利,不符合开展招标活动的本意。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贵凯公司和瑞狮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贵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瑞狮银行辩称,一、案涉保函属于独立保函。案涉保函系由属于金融机构的瑞狮银行开具的,内容为一旦接到原告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载明约定的相关事实的书面通知时,无条件支付最高金额为50万元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三条之规定,该保函属于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二、本案是招投标合同纠纷,不是独立保函纠纷,瑞狮银行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如前所述,案涉保函属独立保函,根据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瑞狮银行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而不是基础合同的从属,这显然有别于《担保法》上的担保关系。因此,瑞狮银行不是案涉招投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亦不能根据《担保法》承担保证责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主张由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瑞狮银行按《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款:“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应驳回原告对瑞狮银行的起诉。三、案涉保函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无权向瑞狮银行主张权利。案涉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9时45分,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即投标有效期至2019年1月23日9时45分。而案涉保函规定:“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由此可见,案涉保函的有效期至2019年2月20日9时45分,原告应在此之前向瑞狮银行提出书面索赔要求。然而,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均没有向瑞狮银行主张权利,早已超过保函有效期,保函权利义务已终止。四、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瑞狮银行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融城中学作为招标人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E3501810102700046001),文件载明招标项目为“***城中学实验综合楼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案涉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6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金额以及方式。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14.1/21.3款)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9时45分;附表第19项(17.1款)载明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附表第20项(18.1/18.2.1款)载明“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⑤、⑥种形式提交:①现金形式、②银行保函形式……⑤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17.1款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18.2.1款载明“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原件”;第18.3款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告贵凯公司参加案涉招标项目的投标,并向原告融城中学提交被告瑞狮银行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该保函的主要内容为:融城中学(招标人名称):鉴于贵凯公司参加***城中学实验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编号:E3501810102700046001)标段的施工投标,瑞狮银行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整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2018年11月23日,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开标记录表显示:贵凯公司与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兴闽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仙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递交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2018年9月1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对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29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该通知附件中所列项目(含案涉招标项目)未按照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启动司法程序全力追缴,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启动问责程序。另查,在案涉保函有效期内,融城中学未向被告发出书面索款要求。 以上事实有融城中学提交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开标记录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1064号)和福清市住建局转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况线索及证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9]51号)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等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的规定,案涉保函载明,瑞狮银行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贵凯公司参加案涉招标项目投标,向融城中学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并承诺在收到融城中学书面通知,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情形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融城中学金额为不超过50万元的款项。该保函已明确表明开立人瑞狮银行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给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要求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故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因此,独立保函权利人索赔的有效期即为受益人可以要求开立人承担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其法律性质为权利除斥期间,权利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及时行使其索赔权利,逾期行使索赔权利应当承担实体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被告上述关于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融城中学就案涉招标项目公开招标,贵凯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贵凯公司对招标的响应,视为其自愿遵守融城中学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融城中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贵凯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瑞狮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故融城中学***公司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事项已达成合意。融城中学***公司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涉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融城中学在获知贵凯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况后,应当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载明的有效期内向保函开立人瑞狮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而非要求投标人贵凯公司再行支付投标保证金。若融城中学还可以向投标人主张投标保证金,则投标人购买的银行保函将没有任何作用和意义。因融城中学并未在案涉《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有效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瑞狮银行索赔,视为其自愿放弃索赔的权利,该独立保函权利义务已终止,瑞狮银行亦无需再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融城中学的上述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城中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城中学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