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陈坤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建设大厦1002-10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自行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125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