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弘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6635号
原告福建弘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4日,原告福建弘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弘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福建弘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诗庆 二〇二〇年十
书记员  刘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