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6255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路合众生活区167号西20米A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3423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森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板湖路富康花园33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74032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全坊村新村沿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6037228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森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5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54.97元由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