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街1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良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借款本金21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4.5万元的义务,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213303.6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实际领取。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鉴于目前该住房公积金不具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需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以提取。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煌阳建设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彭诗平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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