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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20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光,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统一社会子你用代码:55370214794035773E。
法定代表人:李海云,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全,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田社区25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丕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承峰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 敏
书 记 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