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2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光,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人: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丕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