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燕,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长城路113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孙丕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夏青。
一审被告:王晓惠。
一审被告:夏锡虎。
一审第三人:王蕾。
一审第三人:青岛康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甲13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恒浩建安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夏青、王晓惠、夏锡虎及一审第三人王蕾、青岛康桥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敏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汪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闻
书记员赵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