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535号
原告:***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18号福晟、钱隆世家5#、6#连接体2层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54335412K。
负责人:陈金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市互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5715XR。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栏,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互友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
本院认为,***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2.5元,减半收取为721.25元,由***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方怡青
书记员 方怡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