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2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闽01民终5466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2执2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鄢涵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