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3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资及提成共计6161元;2.本案执行费1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款2949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