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11执2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依(2018)闽01民终3895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163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82175.99元,扣除诉讼费5元和执行费1645.49元,余80525.5元已全部发放申请人,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予以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