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2民初216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2号41号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9349249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