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春鑫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4953号之二 原告:厦门市春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尚忠社543号1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2号41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春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春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春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春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