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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南平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2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民族:汉,住址:福建省光泽县。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设巷**(安置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福建南平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浦劳人仲案[2016]第15号裁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浦劳人仲案[2016]第15号裁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