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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高荣与福建南平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2804号
申请执行人曾高荣,男,民族:汉,住址:福建省光泽县。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设巷57号(安置楼)B幢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曾高荣申请执行福建南平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浦劳人仲案[2016]第15号裁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浦劳人仲案[2016]第15号裁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