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721号
原告:福建精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城关镇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64129516Y。
法定代表人:周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蕊,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坂面镇蒋坑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60503243102。
法定代表人:杨光珠,该村村主任。
原告福建精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精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精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忠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玉招
书 记 员 姜 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