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终2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霞,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东峤镇前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8D1B1U。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7.5元,减半收取为219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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