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民初10125

原告: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东峤镇前沁村)。

法定代表人:杨清雄,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平,男,196022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女,19785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村。

法定代表人:林国灿,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女,19892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12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计九千三百一十元,由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迎新
人 民 陪 审 员   崔玉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田春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徐文静
书  记  员   果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