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民初10125号
原告: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东峤镇前沁村)。
法定代表人:杨清雄,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平,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村。
法定代表人:林国灿,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钜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计九千三百一十元,由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迎新
人 民 陪 审 员 崔玉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田春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徐文静
书 记 员 果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