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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东峤镇前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8D1B1U。

法定代表人:姚建林。

被执行人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东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6938406B。

法定代表人:刘扣民。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七十七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燊

审 判 员  林昭霞

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慜

书记员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