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0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红柳河路**。
法定代表人:解文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伟,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铭,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家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玲,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当贞,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莎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海西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雅莎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关于双方收付款收据中涉及开票日期分别为2016年4月7日和2016年7月30日所对应的100万是否为同一笔款项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海西公司认为,海西公司虽然曾经向法院提交的多份收款明细中含开具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这笔款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对实际收付款没有争议,收款收据不能作为双方最终的收付款依据,应当以具体的支付凭证为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雅莎卡公司作为付款方,应当对自己的已付款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从未核对账务往来,海西公司仅仅针对项目经理郭加胜已开出的收款收据作出的汇总,未实际核实具体收到的款项。因为本案涉案工程已付款中的80%款项雅莎卡公司未直接付给海西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了第三方,海西公司都是事后给雅莎卡公司补开收据,难免存在收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诉讼过程中,海西公司针对收款收据结合雅莎卡公司的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重新核对确实发现,2016年4月7日收款收据金额100万元,备注“砼款”,后附有四张承兑汇票复印件;而2016年7月30收款收据金额100万,备注“付砼款”,标注“承兑”字样,海西公司经核实没有收到承兑汇票,且海西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联与被上诉的收款收据不一致,海西公司上没有标注“承兑”字样,因此海西公司认为自己疏忽大意重复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针对付款方式进一步举证。雅莎卡公司庭审过程中给出的解释为“承兑汇票系雅莎卡公司抢走的,没有来得及复印。”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海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海西公司未开收据部分,不包含在双方无争议款项14361948.57元之外的款项,一审认定雅莎卡公司直接支付防水款27万元未开收据错误。雅莎卡公司实际直接付款给第三方25万元未开收据,不包含在14361948.57元的款项。其中的2万元已包含在开具日期2015年10月9日收款收据2530470元款项中,该款项已包含在双方无争议款项14361948.57元(详见收款收据附后的明细),应当予以纠正。三、涉案鉴定费错误,海西公司实际支出241380元,一审法院漏算了10万元的发票额。(详见鉴定部门开具的发票),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海西公司认为即便认可雅莎卡公司未经海西公司同意未开收据)直接支付的基坑支护款85万元、防水款25万元、土石方款35万元,雅莎卡公司的实际付款额应为15046948.57元,即14361948.57元+68.5万元(未开收据)。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海西公司的上诉请求。
雅莎卡公司答辩称:一审对该工程的认定事实清楚,符合审计情况,应依法维持一审的认定。
上诉人雅莎卡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一审施工范围认定错误,导致判决各项费用认定错误。1、雅莎卡公司与海西公司就涉案工程发生争议的是半拉子工程,海西公司并没有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这在一审已经查明和认定。海西公司只施工了主体结构的土建工程,其他工程均不是海西公司施工的。并且因为海西公司施工到主体封顶后拒不组织继续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停滞很长一段时间,工期严重被延误,雅莎卡公司不得不找其他施工队伍进行继续施工。因此本案雅莎卡公司施工范围应该仅就海西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部分进行审理和认定,不应该超过该范围进行认定。海西公司除了主体结构土建工程之外,没有施工其他任何工程内容,均为雅莎卡公司另行委托其他人进行施工建设(一审已经列举证据进行了证明)。因此海西公司就其他部分工程内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依法应仅就主体工程土建部分进行审查。2、雅莎卡公司对海西公司的施工范围除了主体土建工程外,其他均不认可,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表明和列举相关证据。但是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却陈述前后混乱不清,在海西公司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予以进行认定,严重违背事实,侵害了雅莎卡公司的利益。二、一审中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雅莎卡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发包资质,该认定错误。本案中雅莎卡公司是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仅是可以委托总包,还可以委托劳务、专业分包,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在海西公司不按照双方合同履行合同以为的时候,雅莎卡公司依法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人施工剩余工程内容。同时根据双方的合同,海西公司应该按照该合同约定自己完成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但事实上,海西公司不但没有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还进行阻工和怠工,导致工期被延误,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针对海西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三、雅莎卡公司仅就海西公司实际施工的主体结构部分承担付款义务,其他不需要向海西公司承担任何义务。一审中已经查明,海西公司只施工了主体部分施工内容,不是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因此仅就海西公司实际履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和计算工程造价。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全部为雅莎卡公司提供,应该在在主体结构(封顶)造价中予以扣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海西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施工了其他内容的情况下,雅莎卡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四、在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鉴定报告中多处违反事实进行计价,应该予以纠正。1、土石方工程和基坑支护不是海西公司施工的,不应该认定在海西公司的施工范围内。在雅莎卡公司与海西公司签署合同之前,雅莎卡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实施了土石方工程和基坑支付,并且施工完成,由雅莎卡公司已经支付了该部分工程款,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在一审鉴定过程中,土石方工程和基坑支护应该予以扣除,且在一审中海西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是其具体施工的,因此雅莎卡公司不需要向海西公司支付工程款,且该部分土石方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款为120万元,且已经结算完成,鉴定报告中却鉴定出1640192.36元,与实际已经结算完成的产值差距巨大。2、针对雨水系统、排水系统工程系在主体封顶之后才能进行的后续的工序进行施工的,而此时海西公司已经停止施工多时(主体封顶后海西公司就已经停工,不再组织施工),是雅莎卡公司另行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是施工(一审已经举证证明),雅莎卡公司已经将该分项工程款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该项工程并不属于海西公司的施工范围,一审歪曲事实,将该部分工程款认定给海西公司,严重与事实不符。因此应该从主体工程造价(19852321.49元)中予以扣除。3、竣工清理费,车库地板防水工程与海西公司无关,不应该强行认定给海西公司。竣工清理费是在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工地现场清理发生的费用,海西公司都没有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更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海西公司从主体封顶后再也没有组织施工任何内容,因此无论从工程工序发生时间上、还是事实上,均不应该认定给海西公司。一审认定错误。车库地板防水工程同样是在全部地面工程结束后才能进行工程,海西公司已经离场很长时间,更没有组织人员具体施工,海西公司更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了该部分内容。事实上是雅莎卡公司另行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施工的。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因此应该从主体工程造价(19852321.49元)中予以扣除。4、拆除烟道砌体外运工程根本没有发生该项内容,更不存在费用问题。现场实际拆除的烟道直接进入垃圾进行地下室回填,在拆除当时没有进行外运。因此该费用根本没有发生,不能无中生有,凭借主观臆想进行鉴定。5、塔吊进出场拆装费已经打包计算在第三方租赁合同里,不需要单独计算。本案中鉴定机构单独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因为在主体工程造价中已经包含机械台班费,不需要单独计算。根据定额计价规范,工程造价主要分为三部分:机械台班费、人工费和材料费,因此明显鉴定机构单独列出属于重复计算,应该已经包含在主体结构造价(19852321.49元)中,不需要另行计算。一审法院在造价的数值上再次加上塔吊租赁费,进行重复计算,变相增加了结算值,侵害了雅莎卡公司利益。且在一审中雅莎卡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该租赁费打包计算,由雅莎卡公司进行委托租赁的,塔吊也经常拆走,已经由雅莎卡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费用。因此应该从主体工程造价(19852321.49元)中予以扣除。6、预拌砂浆费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定额计价的材料费已经计算在内了,即包含在(19852321.49元)中。其中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证明》中可以看出,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是全部使用的预拌砂浆,除了预拌砂浆,主要使用了现场搅拌砂浆,其使用比例预拌砂浆占20%、现场搅拌砂浆80%,因此应该按照该比例进行计算砂浆造价,鉴定机构违背事实,全部按照预拌砂浆计算错误,应该予以调整。7、混凝土泵送费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且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完毕,共计185463.06元,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费用情况。不应该计入海西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应该从(19852321.49元)中予以扣除。一审鉴定机构违背事实,主观臆断,鉴定出690209.21元,严重侵害了雅莎卡公司利益,依法应该予以据实进行结算,并且不在海西公司诉请范围内。应该予以扣除。8、本案工程没有设计变更,因此没有变更签证。一审中海西公司提供的所谓的签证,既不符合工程签证的基本要求(依据、内容、施工范围、附图等),也没有建设方、监理方的签字确认,从形式上看根本不是工程签证。事实上该项目从没有进行变更,施工内容没有发生改变,也没有签发任何变更签证。因此雅莎卡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该签证无法确定具体签证原因、签证内容、签证人员,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该予以排除。更不能依据这种不明确证据认定雅莎卡公司承担付款义务。9、雅莎卡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支付利息。在雅莎卡公司已经支付了1600余万元工程款给海西公司后,已经超付工程款。但是海西公司至今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给雅莎卡公司造成巨大发票损失。因为海西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提供发票,存在违约行为,不是雅莎卡公司违约,因此不需要承担利息损失。10、一审鉴定费认定错误,雅莎卡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鉴定费。根据法律规定,鉴定费应该根据判决结果按照承担责任比例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混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事实基础认定雅莎卡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侵害了雅莎卡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已维护雅莎卡公司的合法权益。
海西公司答辩称:一、关于雅莎卡公司的第一项上诉理由。海西公司认为,雅莎卡公司歪曲事实。海西公司撤场系因为雅莎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导致劳务工人上访,海西公司施工期间的建筑垃圾按照施工规范进行了处理。二、关于签证费。海西公司施工范围内的实际签证单费用235114.04元。鉴定过程中,海西公司提供了现场相片及设计变更图纸、工人的证人证言等资料。但由于部分签证没有雅莎卡公司的签字,鉴定过程中雅莎卡公司否认变更事实,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毕,无法具体测量工程量。鉴定部门仅仅依据能够确认的部分计算了造价值。海西公司的损失将近200万。雅莎卡公司的此行为系不诚信、耍赖行为。三、关于混凝土泵送费的问题。雅莎卡公司提到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系其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了伪造,并非真实的合同。对于雅莎卡公司对该份合同是否涉及变造和伪造,海西公司在一审曾多次向法院提出对合同中的雅莎卡公司的盖章及监理单位、手写字体形成的时间进行笔墨鉴定,一审法院未委托。但海西公司认为,该份合同系海西公司跟商混站签订的,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海西公司包工包料,该份合同与雅莎卡公司不发生约束力,雅莎卡公司及监理盖章的行为,系扰乱法庭执行,伪造证据,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海西公司再次请求二审依法查实,并对雅莎卡公司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四、关于雨水、排水系统支管造价,雅莎卡公司混淆一个问题,工程造价跟是否已付清款项系两个不同的问题。六、关于鉴定机构的选取。雅莎卡公司无任何证据,且其在整个的鉴定过程中,不配合、阻挠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综上,海西公司在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因为签证部分的费用造价与事实不符,导致了严重亏损。雅莎卡的上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胡搅蛮缠,除了驳回其上诉外,还应追究其向法院提交变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另补充答辩:一、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海西公司系包工包料,因此在海西公司施工期间任何的施工项目均属于海西公司的施工范围,只有在海西公司离场之后,未施工的范围属于雅莎卡公司另行分包的。因此,鉴定报告所鉴定的范围、所依据的事实及程序均合法。海西公司对于签证的范围,由于雅莎卡公司没有给海西公司及时的签字确认,导致建筑过程当中某些项目是建筑体内的,无法测量,仅此一项海西公司就损失了200多万元,如果追求实事求是,只有把案涉项目进行拆除才能显现变更部分。海西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没有进一步的要求鉴定部门对雅莎卡公司没有签字的签证部分进行造价审计。第二,雅莎卡公司混淆了一个问题,一审判决并没有认定海西公司的资质问题,而是雅莎卡公司在一审过程当中多次强调所有的施工项目均系自己施工,基于这一点一审法院才认为雅莎卡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只是建筑单位。
海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雅莎卡公司支付工程款14125217.8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等由雅莎卡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之间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4年10月18日,雅莎卡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海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工程内容为: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签约合同价为30438185.50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为790229.0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价格形式约定为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可调总价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报价座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定额计算;总价合同的计量:合同签订后,发包方预付总造价的10%给承包方。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割算值的80%拨付给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付至总价的95%,余5%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
二、合同履行情况
2015年1月23日,案涉工程基槽开挖、地基清理、地基清理施工完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符合要求;后,案涉工程主体部分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认定符合建筑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其中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的工程主体验收备案附表中记载:“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已签证完毕,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工程款。”
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海西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雅莎卡公司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海西公司主张其撤场时间为2017年8月、雅莎卡公司主张海西公司的撤场时间为2015年10月。海西公司主张郭加胜、郭加利、殷玲系其工作人员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三、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海西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问题。
海西公司主张其施工范围为:土方开挖、回填、基坑支护、±0.000以下防水、主体、二次结构、内墙抹灰、楼梯地面、车库地面、卫生间找平层及防水保护层(不含防水)、车库地面(含防水)、顶屋面(不含防水);排水系统;给水系统中的主管道及支管安装;电气施工中的敷设管道、穿钢丝、桥架安装、电气避雷引下线、接地母线、接线盒安装及车库出口坡道浇筑砼及砌筑挡土墙部分。
雅莎卡公司主张上述内容系由其施工并已支付相应工程款。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雅莎卡公司对海西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不认可主张系由其施工并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其不具有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仅是代付了部分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雅莎卡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采信海西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
(二)关于海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问题。
经海西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委托山东中天华信有限责任公司对海西公司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19年9月10日,山东中天华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ZTH青造鉴字第[2019]第009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经鉴定,由海西公司方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为:1、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481690.98元;2、主体工程造价为19852321.49元(已扣除社会保障费及工程排污费,其中包含钢筋为3201097.25元、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工程造价为107419.3元、预拌砂浆费用272121.27元、车库底板防水工程造价为396691.75元、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为66049.11元、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为2213.76元);3、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584394.1元(此部分工程量及价格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4、工程签证造价为1867252.1元(此部分为争议项);5、总包服务费为1013289.05元(此部分为争议项,海西公司单方主张);6、争议项为泵送费、竣工清理费,详见有关问题说明第5、7项。
该报告有关问题说明记载为: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方有争议,鉴定方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举证,请法庭质证后确认的部分,详见如下:1、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481690.98元。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2、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584394.1元。土石方工程量及单价只有海西公司与监理单位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且缺少原始地貌标高及地质勘察报告。此费用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3、工程签证费用为1820563.33元。所有签证资料均无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列入争议项。此费用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4、总包服务费1013289.05元。此项费用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计取的基数及比例。此费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5、混凝土泵送费用,海西公司主张泵送费按定额计价计取,费用为690209.21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按市场价20元/m3计取,费用为185463.06元。此费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6、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工程造价为107419.3元。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7、竣工清理费用,鉴定方认为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经测算应按全费用的70%计算为83526.89元;海西公司主张按定额套价计取,全部费用为119324.1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不予以计取。此费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8、预拌砂浆费用272121.27元。海西公司主张现场使用预拌砂浆;雅莎卡公司主张施工现场主要使用的是现场搅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较少。图纸说明中砂浆采用商品预拌砂浆。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9、车库底板防水工程造价为396691.75元。图纸建筑做法中车库底板防水为3+3厚SBS防水卷材(聚酯胎Ⅰ型),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10、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为66049.11元。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11、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为2213.76元。海西公司主张拆除砌体已外运,应计取此费用;雅莎卡公司主张拆除砌体全部回填,未进行外运,不应计取此费用。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12、本鉴定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
13、本案部分的鉴定结论是在假定该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做出的。
海西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一、鉴定部门有合同约定、图纸说明不依据。
1、混凝土系送费。合同(P24012.3.1计量原则,明确约定了计费标准,而鉴定人员同样采取了列明双方主张,推给法庭解决,此问题同样属于专业问题。
2、预拌砂浆。图纸及合同均有约定,属于专业问题,而鉴定人员的处理方式同样推给法庭处理。
3、土石方工程造价。合同未约定分包,虽然无建设方签字,但有监理签字,属于专业问题,应当作出专业判断。
4、总包服务费、此问题同样属于专业问题,涉案工程属于海西公司未完工程,有甲方的另行分包,是否计取,鉴定人员应当作出专业判断,至于报告中无法计算,可说明原因。而不是把专业问题推给法庭解决。
二、下列问题,法庭已经过多次质证确认属于海西公司的施工范围,而鉴定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无视法院的委托范围,私自列为“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让法庭质证确认。
1、基坑支护。该项目的付款已包含在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认可的13141948.57元,其中雅莎卡公司主张的代海西公司支付给王林波喷浆款85000元,海西公司支付了129560元(详见雅莎卡公司的证据目录及海西公司的收款收据、庭审笔录双方认可的13141948.57元明细)。
2、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该项目合同未约定分包。(详见海西公司材料购买收据)。
3、车库底板防水。该项目合同未约定分包,且雅莎卡公司庭审举证代海西公司已付给郑建新款项3次共计25万元、海西公司付款7万元(详见雅莎卡公司的付款记录)。
4、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该项目合同未约定分包。庭审中海西公司已向法庭举证了塔吊的租赁合同。
5、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该项目属于雅莎卡公司的变更,将海西公司按原设计砌好的烟道又拆除,海西公司未撤场,属于正常施工过程中,外运垃圾理应属于海西公司的事项。
6、竣工清理费。海西公司认为应当按定额套价全部计取。
三、鉴定报告中对“工程签证”部分未到现场查验、核实,只停留在书面资料上审查,私自列为争议项。
四、鉴定报告未按照法院委托的范围计算造价,有遗漏项目:鉴定事项中±0以下防水应当包括车库底板防水、车库外墙(外侧)防水、车库屋面防水,而报告中仅对车库底板防水做了造价。
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海西公司的异议回复如下:1、混凝土泵送费:原则上按照定额计取,但定额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青岛市材价信息有泵送费指导价格),并且雅莎卡公司一直提出有监理证明等资料证明泵送费用市场价,要求雅莎卡公司提供资料并质证后明确;
2、预拌砂浆:本费用已在报告中确定,但雅莎卡公司主张未全部使用预拌砂浆,要求雅莎卡公司进一步举证;
3、土石方工程造价:因工程量确认单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只有签字无盖章,对该证据需进一步明确效力;
4、总包服务费: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若需补充鉴定,经法院质证后提供相关资料;
5、基坑支护: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6、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7、车库底板防水、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8、竣工清理费:按照计价规定此费用应该计取,但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鉴定报告中依据造价比例进行确定;
9、工程签证:资料移交签收表中已明确签证内容列为争议部分,现海西公司已提出资料申请进行现场二次勘验,鉴定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二次勘验;
10、鉴定范围:车库外墙(外侧)防水图纸无建筑做法,车库外墙(外侧)防水、车库屋面防水,若需补充鉴定,请经法院质证后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雅莎卡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一、该报告鉴定方法错误。
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为“标准的可调价格总价合同”(详见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第四条,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
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了调价范围和原则为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原雅莎卡公司双方一直按总价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司法鉴定报告书完全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约定的总价,而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选取标准进行计算,雅莎卡公司在司法鉴定期间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对雅莎卡公司的合理异议却不予理睬,严重的违背了合同公平性和严肃性。
雅莎卡公司也委托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本项目造价进行了计算,现把鉴定结果提供给法庭,希望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雅莎卡公司提供的正确的鉴定结果进行认定。
二、该报告内容不全面。该鉴定报告在工程造价部分,只有汇总表和取费表,没有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主材汇总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工程议价材料表等主要内容。
三、对鉴定报告中第四部分共计11个问题的意见。
1、基坑支护项目,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详见监理证明和雅莎卡公司与具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
2、土石方项目,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详见监理证明和雅莎卡公司与具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且原总价合同中有此部分价款,未设计变更,鉴定应依据原合同价款为准。
3、工程签证部分,合理的变更均通过设计、监理和雅莎卡公司共同办理了正规手续,对于没有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签证,均不应予以认可,不能作为海西公司施工范围予以认定。详见我方提供的签证单说明。
4、总包服务费部分,如果按照雅莎卡公司提出的以总价合同作为鉴定依据,则海西公司可以记取部分总包服务费。但鉴定机构采用的该鉴定方法,许多其他项目并不含在鉴定范围内,海西公司虽然作为总包方,但实际上许多工程系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海西公司没有理由收取总包服务费。
5、混凝土泵送费用,泵送的价格已经在项目开工时,由海西公司提出,监理明确。详见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编号:20150402),汽车泵与车载泵使用范围,详见监理证明。我们要求按监理批复的价格和范围进行重新计价;且原总价合同中商砼价格包含泵送费用,未变更及签证,鉴定应依据原合同价款为准。
6、雨水系统、排水系统这部分造价,是在对方撤出项目现场后由我方安排人员施工,有付款证明。
7、竣工清理费,海西公司于工程尚末施工完毕时就匆忙撤场,遗留大量垃圾,都是雅莎卡公司替海西公司清理的。况且项目到目前没有办理竣工手续,无任何理由要竣工清理费。详见监理证明。
8、预拌砂浆费,在施工过程中,海西公司提出为节约成本,可以使用现场搅浆代替预拌砂浆,现场准备少许预拌砂浆应付检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最多使用10%预拌砂浆,其余全部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现雅莎卡公司要求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详见监理证明:且电梯间部位抹灰质量不合格,大量脱落,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我方损失。
9、地下室车、地下室车库底板防水,地下室防水全部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证明和雅莎卡公司与具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
10、塔吊进出场与安拆费,由雅莎卡公司单独与塔吊租赁单位结算的,与海西公司无关。详见付款凭证。
11、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当时实际情况是把拆除的砌体全部用于回填,不存在外运的情况。详见监理证明。
综上所述,雅莎卡公司对这种不尊重原合同,用错误的鉴定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价款,扣除海西公司未施工部分,对本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
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雅莎卡公司的异议答复如下:
1、该报告鉴定方法错误:我方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黄鉴字第32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范围进行鉴定;
2、该报告内容不全面:鉴定报告书中的造价部分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在鉴定过程中进行确认,如需提供预决算书等相关表格,可另行补充;
3、基坑支护: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4、土石方项目:因工程量确认单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只有签字无盖章,对该证据需进一步明确效力;
5、工程签证:资料移交签收表中已明确签证内容列为争议部分,现海西公司已提出资料申请进行现场二次勘验,鉴定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二次勘验;
6、总包服务费: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若需补充鉴定,经法院质证后提供相关资料;
7、混凝土泵送费:原则上按照定额计取,但定额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青岛市材价信息有泵送费指导价格),并且雅莎卡公司一直提出有监理证明等资料证明泵送费用市场价,要求雅莎卡公司提供资料并质证后明确;
8、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9、竣工清理费:按照计价规定此费用应该计取,但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鉴定报告中依据造价比例进行确定;
10、预拌砂浆:本费用已在报告中确定,但雅莎卡公司主张未全部使用预拌砂浆,要求雅莎卡公司进一步举证;
11、地下室车、地下室车库底板防水鉴定委托书范围内,该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车库外墙(外侧)防水、车库屋面防水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
12、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13、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原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针对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反馈至鉴定机构后,组织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及鉴定机构进行了现场的二次勘验,2019年12月10日,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再次出具了编号为:ZTH青造鉴字第[2019]第009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补充说明。其中鉴定结论为:经鉴定,由海西公司方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为:1、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481690.98元;2、主体工程造价为19852321.49元(已扣除社会保障费及工程排污费;其中包含钢筋工程造价3201097.25元,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工程造价107419.3元,预拌砂浆工程造价272121.27元,车库底板防水工程造价396691.75元,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66049.11元,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2213.76元),详见附件。海西公司为鉴定支出鉴定费141380元。该报告有关问题说明记载:
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有争议,鉴定方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举证,请法庭质证后确认的部分,详见如下:
1、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481690.98元。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2、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工程造价为107419.3元。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3、预拌砂浆费用272121.27元。海西公司主张现场使用预拌砂浆;雅莎卡公司主张施工现场主要使用的是现场搅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较少。图纸说明中砂浆采用商品预拌砂浆。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4、车库底板防水工程造价为396691.75元。图纸建筑做法中车库底板防水为3+3厚SBS防水卷材(聚酯胎Ⅰ型),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5、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为66049.11元。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均主张为己方施工。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6、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为2213.76元。海西公司主张拆除砌体已外运,应计取此费用;雅莎卡公司主张拆除砌体全部回填,未进行外运,不应计取此费用。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7、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584394.1元。土石方工程量及单价只有海西公司与监理单位签字,且缺少原始地貌标高。此费用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二次勘验现场后海西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提报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因未经法庭质证,暂没有计算。
8、工程签证费用为1867252.1元。所有签证资料均无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列入争议项,具体明细详见后附表。此费用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9、总包服务费1013289.05元。此项费用为海西公司单方主张。缺少计算总包服务费基数及比例的依据。此费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10、混凝土泵送费用,海西公司主张泵送费按定额计价计取,费用为690209.21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按市场价20元/m3计取,费用为185463.06元。此费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11、竣工清理费用,鉴定方认为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经测算应按全费用的70%计算为83526.89元;海西公司主张按定额套价计取,全部费用为119324.1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不予以计取。此费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12、本鉴定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
13、本案部分的鉴定结论是在假定该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做出的。
同日,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设计的工程造价事项司法鉴定报告书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记载:“对于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我公司根据2019年10月25日现场勘验情况及海西公司2019年12月6日补充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ZTH青造鉴字第[2019]第009号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司法鉴定报告书补充说明如下:
1、因岩土工程勘查报告未经法庭质证,暂不计算。
2、混凝土泵送费用,海西公司主张泵送费按定额计价计取,费用为690209.21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按市场价20元/m3计取,费用为185463.06元。鉴定方意见为泵送费原则上应按照定额计价计取。
3、竣工清理费用,海西公司主张按定额套价计取,全部费用为119324.1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不予以计取。鉴定方意见为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经测算应按全费用的70%计算为83526.89元。”
海西公司对鉴定报告中如下内容存在异议:一、对于报告鉴定结论中已包含的下列项目,均应确认给海西公司:
1、基坑支护造价款481690.98元项应属于海西公司。理由:根据雅莎卡公司第一次开庭提交法院的证据四,代海西公司支付具体施工人王林波支护喷浆款85000元.另外,海西公司已付王林波129560元(详见海西公司提交法院的直接付款明细)。
2、雨水、排水系统支管工程造价107419.3元应属于海西公司。理由:该系统属于主体项目的一部分,且海西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了五金、建材等采购合同及付款证明。
3、预拌砂浆费用272121.27元款项应属于海西公司。理由:海西公司系根据图纸说明中砂浆采用商品预拌砂浆。
4、车库底板防水工程造价396691.75元应属于海西公司。理由:根据雅莎卡公司第一次开提交法院的证据四,代海西公司支付具体施工人郑建新防水款250000元。另外,海西公司也已支付郑建新700**元(详见海西公司提交法院的直接付款明细)。
5、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66049.11元应属于海西公司。理由:海西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塔吊租赁合同》,且已支付塔吊费19000元(详见海西公司提交法院的直接付款明细)。
6、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2213.76元应属于海西公司。理由:烟道自下而上三层,在海西公司施工完毕后,雅莎卡公司要求拆除,拆除的垃圾在楼上,系海西公司运送处理。雅莎卡公司主张的回填不存在,楼上没有直接回填的项目。
二、对于报告鉴定结论中未包含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属于据实结算,因此,施工现场发生的费用均应计算结算值,要求鉴定部门出具补充鉴定结论如下:
1、土石方工程造价1584394.1元,海西公司提交《岩土工程勘验报告》。
2、工程签证费用1867252.1元,根据雅莎卡公司提交的《关于签证单的说明》及海西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来确认事实。
其中:(1)签证单001部分,雅莎卡公司说明1、2项内容应结合现场实事求是,并以鉴定人员的意见为主。
雅莎卡公司说明3、4、5、6、7项没有否认项目的存在,但应对自已不承担费用的主张提供证据。
(2)签证单002部分,雅莎卡公司对1,3、4没有否认此项目,但对自已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雅莎卡公司对2没有否认此项目,但对工程量是否增加,应由鉴定人员计算后确认。
雅莎卡公司对5、6、7没有否认此项目,是否应计取应由鉴定人员根据规定确认。
雅莎卡公司对8予以否认,海西公司可提供现场抽水照片,劳务公司人员可出庭作证。
(3)签证单003部分,雅莎卡公司对2、3没有否认此项目,但对于自已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雅莎卡公司对4没有否认此项目,但对工程量是否增加,应由鉴定人员计算后确认。
雅莎卡公司对5、6予以否认,海西公司可提供现场施工照片。
(4)签证单004部分,雅莎卡公司对2、3、5、6没有否认此项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第2项总价合同约定的系“本工程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意思是只要图纸范围之外施工现场具体发生的费用,均应计算总造价。
(5)签证单005部分,雅莎卡公司对1项的主张应提供证据;2项详见海西公司已提交的证据“工作联系单”有监理盖章和签字。3项海西公司可提交由雅莎卡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4项根据鉴定人员意见,且系现场实际发生;5项雅莎卡公司没有否认,但是否属于正常的施工程序,是否会增加工程量,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6项雅莎卡公司没有否则,是否计取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
(6)签证单006部分,1项雅莎卡公司没有否认,是否计取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2项雅莎卡公司没有否认,但是否属于正常的施工程序,是否会增加工程量,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3项雅莎卡公司没有否认,是否计取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4项现场可以看到150镀锌钢管,是否计取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5项雅莎卡公司没有否认此项目,套定额计算;6项可提供现场施工照片。
(7)签证单007部分,1项劳务公司人员可出庭作证,3项因雅莎卡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雅莎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
(8)签证单008部分,1项2项雅莎卡公司未回复,现场确实存在,鉴定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予以计取。
3、关于总包服务费。可根据第一次开庭雅莎卡公司提交的证据五,证明雅莎卡公司分包的合同及分包的工程量为4898389元计算。
山东中天华信有限责任公司对海西公司的上述异议答复如下:1、基坑支护: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2、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3、预拌砂浆:本费用已在报告中确定,但雅莎卡公司主张未全部使用预拌砂浆,要求雅莎卡公司进一步举证;
4、车库底板防水费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5、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6、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7、土石方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经法院质证,暂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是否作为鉴定依据使用,请法庭质证确认;
8、工程签证:资料移交签收表中已明确签证内容列为争议部分;
9、总包服务费: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若需补充鉴定,经法院质证后提供相关资料。
雅莎卡公司对鉴定报告中如下内容存在异议:一、该报告鉴定方法错误。
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为“标准的可调价格总价合同”(详见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第四条,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
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了调价范围和原则为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在施工过程中,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一直按总价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司法鉴定报告书完全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约定的总价,而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选取标准进行计算,雅莎卡公司在司法鉴定期间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对雅莎卡公司的合理异议却不予理睬,严重的违背了合同公平性和严肃性。
雅莎卡公司也委托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本项目造价进行了计算,现把鉴定结果提供给法庭,希望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雅莎卡公司提供的正确的鉴定结果进行认定。
二、对鉴定报告中第四部分共计13个问题的意见。
1、基坑支护项目,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详见监理证明和雅莎卡公司与具体施正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
2、雨水系统、排水系统这部分造价,是在对方撤出项目现场后由我方安排人员施工,有付款证明。
3、土石方项目,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详见监理证明和雅莎卡公司与具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
4、预拌砂浆费,在施工过程中,海西公司提出为节约成本,可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代替预拌砂浆,现场准备少许预拌砂浆应付检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最多使用10%预拌砂浆,其余全部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现雅莎卡公司要求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详见监理证明。
5、地下室车、地下室车库底板防水,地下室防水全部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证明和雅莎卡公司与具体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付款证明。
6、塔吊进出场与安拆费,由雅莎卡公司单独与塔吊租赁单位结算的,与海西公司无关。详见付款凭证。
7、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当时实际情况是把拆除的砌体全部用于回填,不存在外运的情况。详见监理证明。
8、工程签证部分,合理的变更均通过设计、监理和雅莎卡公司共同办理了正规手续,对于没有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签证,均不应予以认可,不能作为海西公司施工范围予以认定。详见我方提供的签证单说明。
9、总包服务费部分,如果按照雅莎卡公司提出的以总价合同作为鉴定依据,则海西公司可以记取部分总包服务费。但鉴定机构采用的该鉴定方法,许多其他项目并不含在鉴定范围内,海西公司虽然作为总包方,但实际上许多工程系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海西公司没有理由收取总包服务费。
10、混凝土泵送费用,泵送的价格已经在项目开工时,由海西公司提出,监理明确,详见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号:20150402),汽车泵与车载泵使用范国,详见监理证明。我们要求按监理批复的价格和范国进行重新计价。
11、竣工清理费,海西公司于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时就匆忙撤场,遗留大量垃圾,都是雅莎卡公司替海西公司清理的。况且项目到目前没有办理竣工手续,无任何理由要竣工清理费。详见监理证明。
12、我单位在第一版鉴定报告出来之前就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给鉴定机构,在此期间,法院组织几方到现场勘察,鉴定机构均没提出异议,为何现在有关质证问题。
13、在法院工作人员组织业主方、施工方、监理、鉴定单位对现场勘察时,大家都知道地下室地板厚度不够,楼梯间使用不合格砂浆抹灰,为何在鉴定报告中不体现,却假定施工项目全部合格(详见有关照片)。
综上所述,雅莎卡公司对这种不尊重原合同,用错误的鉴定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按照合同的定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对本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
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雅莎卡公司的异议答复如下:
1、该报告鉴定方法错误:我方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黄鉴字第32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范围进行鉴定;
2、基坑支护: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3、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4、土石方项目: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5、预拌砂浆:本费用已在报告中确定,但雅莎卡公司主张未全部使用预拌砂浆,要求雅莎卡公司进一步举证;
6、地下室车、地下室车库底板防水鉴定委托书范围内,该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车库外墙(外侧)防水、车库屋面防水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
7、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8、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双方的主张。此费用包含在鉴定结论中,如何判定由法庭质证确认;
9、工程签证:资料移交签收表中已明确签证内容列为争议部分;
10、总包服务费: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若需补充鉴定,请提供经法院质证后的相关资料;
11、混凝土泵送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及经法庭质证材料计取。后期雅莎卡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是否作为鉴定依据使用,请法庭质证确认;
12、竣工清理费:按照计价规定此费用应该计取,但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鉴定报告中依据造价比例进行确定;
1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经法院质证,暂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是否作为鉴定依据使用,请法庭质证确认;
14、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只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雅莎卡公司对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提出如下异议:
雅莎卡公司对补充说明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异议。望法庭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撤销该不合理的鉴定报告和补充意见,重新委托鉴定。
一、文件补充说明既然叫补充说明,应该是对原文件补充,实际内容却是对《司法鉴定报告书》内容做出更改,内容完全矛盾,且内容完全偏向海西公司,让人对他们出具补充说明出发点产生疑问。
二、补充说明严重弯曲事实真相。我方在第一版报告出具之前(2019年9月10日),就提供了岩土工程勘査报告,并不是补充说明载明的海西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提供。
三、鉴定单位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第一版鉴定报告后,雅莎卡公司提出了异议,鉴定单位以欺骗手段,说完善原报告,重新出鉴定报告为由,收回第一版鉴定报告。新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出具后,前11条与第一版报告顺序有差别外,内容基本未变,第12条为“本鉴定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因为鉴定部门明知在有争议的部分,特别是工程签证部分,海西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虚假证据。第13条为“本案部分的鉴定结论是在假定该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做出的”,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组织业主方、施工方、监理、鉴定单位对现场勘察时,都知道地下室地板厚度不够,楼梯间使用不合格砂浆抹灰,为何在鉴定报告中不体现,却假定施工项目全部合格(详见有关照片)。这样的鉴定报告,如何有权威性。
四、关于混凝土泵送部分,《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一版第四条第五款和第二版第四条第十款都有明确说明,20元/m3价格是依据为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汽车泵送费为25元/m3,车载地泵为15元/m3,综合上述标准,雅莎卡公司主张按20元/m3计取,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做出的。
但补充说明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明显偏向于海西公司,误导法官的判断,让人费解。
五、关于竣工清理部分,《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一版第四条第七款和第二版第四条第十一款都有明确说明,但补充说明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明显偏向于海西公司,误导法官的判断,让人费解。我方在《就司法鉴定报告书的意见》中已经答复,所谓竣工清理费用,是指工验收前的清理费用,海西公司干了一半活就撤场了,后面外装修和内装修都没做,何来竣工清理。海西公司所做的只是阶段性清理,与竣工清理不一个概念。
六、补充说明特意说明“因岩土工程勘查报告未经法庭质证,暂不计算”,是鉴定单位有意推卸责任,雅莎卡公司早就提供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查报告明确显示无地下水,鉴定单位提出此条,是为鉴定单位对降水一项费用如何计算推卸责任
七、第一版鉴定报告出来后,鉴定单位为了补充,用一个多月时间收回并出具新的报告。在第二版报告出来的同日(2019年12月10日),同时提出与报告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偏袒海西公司的补充意见,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
鉴定机构作为中立方,其职责为提供鉴定结论,而不是充当案件的审判角色。对于泵送费用如何计取,是法院通过对原雅莎卡公司就该费用的举证,综合考量后判决应当采纳哪种费用。本案鉴定机构是依据什么标准或事实,将泵送费用按照定额计价计取?鉴定机构这一随意的、没有依据的、极不负责任的鉴定结论,就可能让雅莎卡公司额外承担50余万元的损失,该《补充说明》应不予采纳。
雅莎卡公司知道这种情况后,积极与鉴定单位交涉,鉴定单位承认他们有工作失误,并说出具补充说明是受到了外界压力。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我方将动用行政、法律等一切合法手段,并保留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雅莎卡公司的上述异议答复如下:
1、鉴定报告书的补充说明是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及经法庭质证村料对司法鉴定报告书做出的补充说明;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均提供过但未经法庭质证,暂不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此资料已退还给原雅莎卡公司双方。是否作为鉴定依据使用,请法庭质证确认;
3、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只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4混凝土泵送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及经法庭质证村料计取。后期雅莎卡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士供货合同》,是否作为鉴定依据使用,请法庭质证确认;
5、竣工清理,系指建筑物内、外围四周2m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场内运输和指定地点的集中堆放(详见《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按照计价规定此费用应该计取,但海西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鉴定报告中依据造价比例进行确定;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经法庭质证,暂不作为鉴定依据使用。降水费用为海西公司主张,已列入争议部分。
一审法院组织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对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及补充说明进行了质证,针对鉴定报告中的争议内容,海西公司提交了《岩土工程勘验报告》一份、雅莎卡公司提交了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一份,2020年1月8日,一审法院函请鉴定机构:1、根据《岩土工程勘验报告》,确定鉴定报告书第四部分有关问题说明第7项的具体内容;2、根据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确定混凝土泵送费用;3、根据海西公司提供的签证单及施工现场照片确定相应的工程量及价格。
2020年1月17日,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设计的工程造价事项司法鉴定报告书的补充说明(二)》,该说明记载:
1、土石方工程:依据经法庭质证的岩土工程勘查报告计算土石方工程量,依据200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价格,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640192.36元。因未提供外运距离的依据,土石方外运费用暂未计取。工程量及单价未经原雅莎卡公司双方核对,如何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2、混凝土泵送费用:依据经法庭质证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泵送混凝土价格为地泵15元/m3,汽车泵25元/m3。海西公司主张七层以下(含七层)使用汽车泵,八层以上使用地泵,经计算为203205.5元;雅莎卡公司主张正负零以下使用汽车泵,正负零以上使用地泵,经计算为148531.2元。如何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3、签证费用:依据争议的工程签证单及经法庭质证的签证施工照片,签证合计费用为581609.24元,其中部分工程量无法依据照片计算,暂按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量计取,签证明细详见附件。此部分费用如何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海西公司对该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质证称,一、对于该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第一项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640192.36元无异议,但对于外运费没有计算有异议,海西公司申请施工负责人证明运送的距离及地点,对于运费单价,因合同没有约定,只约定据实结算,同意按造价规则套定额计算。
二、对混凝土泵送费用有异议。
1、依据雅莎卡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错误。该合同虽然是原件,但雅莎卡公司经过了篡改。法庭应查实雅莎卡公司合同的来源,依法追究雅莎卡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2、关于混凝土泵送费用的计取单价,雅莎卡公司没有给海西公司批价,根据工程造价规则,应按定额计算。因此,鉴定部门第一次出具的鉴定值是正确的。不应采纳该说明中的值。
3、对于雅莎卡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一共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建设局质检站备案。在第二次开庭时,海西公司已向法庭说明原件丢失,向法庭提交的合同系从供货方复印,且加盖了供货方公章。
4、雅莎卡公司在该份合同原件上添加“统一按以上价格供货”并加盖自己的公章和监理公章,纯属画蛇添足。海西公司跟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需征求雅莎卡公司同意,亏盈与雅莎卡公司无关,与雅莎卡公司不发生拘束力。
三、签证费用有异议,认为签证费用过低。对下列事项应当鉴定,其中基础超深部分提供对方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证据:1-2、在已建厂房东侧焊室外楼梯;14073.28元;
1-3、在原厂房鲜洋电子门前钻井;20540.64元;
1-4、在原厂房(君信模具)东侧新修一条主路且挖电缆沟重新敷设已建厂房的电缆;74840.43元;
1-6、更改已建厂房的污水管道;19694.52元;
2-2、将原设计的集水坑移至3轴;904.89元;
2-4、本工程为大型模板需进行论证;2900.33元;
2-8、基坑抽地下水;27421.81元;
3-1、基坑按图纸设计支护完好后出现塌方,进行二次支护;4247.73元;
3-6、从箱式变电站引入工程用电;4164.48元;
4-1、排水沟用330型破碎锤锤坚石;19152.73元;
4-5、在负一层顶板预留洞口(负一层车库出口无法使用)以便出料且做好安全防护;428.98元;
4-6、现场原因,负一层防水底板以下工程均用汽车吊吊运材料且用钢管搭设人工爬梯;8163.62元;
4-7、搭设负一层外墙脚手架;61898.82元;
5-2、基础超深部位必须在2015年1月26日前回填完好;177067.96元;
5-3、HRB400级¢12钢筋不合格进行复试;1419.03元;
5-4、外墙脚手架基础及挡土墙;2154.8元;
5-5、负一层拆完模板后,后浇带进行二次加固;20393.13元;
5-6、外墙脚手架拉结点预埋在砼内;19390.77元;
6-1、剪力墙加固用对拉螺栓;27595.55元;
6-4、电梯井与集水坑用镀锌钢管连接;2141.62元;
6-6、由于车库出口无法使用,负一层出料需人工从出料口倒运材料。16085.05元;
7-1、负一层集水坑抽水;288100.06元;
7-2、回填负一层造成的材料损失;3208.21元;
7-3、施工期间工程款预付不及时导致两次停工;275376.08元;
四、关于总包服务费法庭在给鉴定部门的函件中未包括此项。总包服务费的计取属于专业事项,至少应当听取专业鉴定部门的意见。
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海西公司的上述异议答复如下:
1、土石方工程:因未提供土石方外运距离的依据,土石方外运费用暂无法计算。土石方外运距离,请法庭质证确认。
2、混凝土泵送费用:《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是否错误,不属于我方鉴定范围。我方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函(2019)鲁0211民初1053号,第2条根据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确定混凝土泵送费用。
3、工程签证: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函(2019)鲁0211民初1053号,第3条根据海西公司提供的签证单及现场照片确定相应的工程量及价格。
4、总包服务费: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若需补充鉴定,经法院质证后提供相关资料。
雅莎卡公司对该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质证称,一、土石方工程:该部分项目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中,是由雅莎卡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雅莎卡公司对该部分鉴定数额不认可;
二、混凝土泵送费用:鉴定单位给出2种结果。根据海西公司主张计算结果为:203205.50元,根据雅莎卡公司主张计算结果为148531.20元。如何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对这一部分内容,雅莎卡公司无异议。但是,鉴定单位在这里漏了2项费用,一是泵送价格按我方提供的合同认定了,为何混凝土价格没有进行认定调整,雅莎卡公司要求对项目用的所有混凝土价格按本合同进行调整;二是既然按合同调整了泵送价格,就应该把原造价中泵送费用减掉,雅莎卡公司要求鉴定单位给出明确扣除原泵送费用造价的结果;
三、签证费用:雅莎卡公司不认可。鉴定单位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中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820563.33元,本次出具的补充说明(二)造价为:581609.24元。同一个项目,同一批三无签证资料(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何造价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关于这部分费用,雅莎卡公司在《关于签证单的说明》中已经明确,这部分是海西公司单方向鉴定单位提供大量与本案工程量无关的工程签证单。原雅莎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对项目变更、签证都有明确约定。现海西公司单方编造大量假签证,意图达到虚报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目的。本工程中原雅莎卡公司在现场变更、签证方面,均有正式的文件往来,现海西公司拿出大量三无(无时间,无建设单位要求,无监理单位批复)签证单,不知有何居心。对这部分费用,是海西公司单方无理要求,雅莎卡公司不认可。
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雅莎卡公司的上述异议答复如下:1、土石方工程:此部分造价的计算依据及相应造价已在司法鉴定报告书补充说明(二)中详细说明。
2、混凝土泵送费用: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函(2019)鲁0211民初1053号,第2条根据海西公司与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确定混凝土泵送费用;泵送费用如何计取由法院质证确认,我方会将最终的判定结果计入到总造价中。
3、工程签证: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函(2019)鲁0211民初1053号,第3条根据海西公司提供的签证单及现场照片确定相应的工程量及价格。
4、雅莎卡公司方提供的证据和监理证明:须经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基坑支护工程造价,海西公司认可该造价,雅莎卡公司认为该部分造价过高并提交了其与实际施工人王林波签订的《基坑支护施工合同》,但该合同所包含内容仅系人工费部分,不能体现基坑支护部分的全部工程造价,故对雅莎卡公司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为481690.98元。
2、关于土石方工程造价,海西公司认可该造价,雅莎卡公司虽认为该造价过高,主张应以其与土石方施工方的载重结算为准,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640192.36元。
3、关于工程签证费用,海西公司提交的签证单中虽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雅莎卡公司亦不予认可,但签证单中的部分内容可以与现场照片相对应,该部分签证内容应认定为实际发生,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该部分签证费用581609.24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4、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专业的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但本案中,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总包服务费计取的基数与比例,而海西公司在案涉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撤场,且未提交其履行总承包人管理义务的相关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5、关于混凝土泵送费用,海西公司主张应按定额计价计取,雅莎卡公司主张应按市场价20元/m3计取,一审法院认为,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了按定额计量的原则,故雅莎卡公司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泵送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采信,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按定额计算混凝土泵送费用为690209.21元的意见予以确认。
6、关于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支管工程造价,海西公司认可该造价,雅莎卡公司认为该部分造价过高并提交了其与实际施工人张显义签订的《雨水污水给水管道分包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污水、给水管道除主管道外剩余所有支管及管件阀门、雨水全部管道”,且根据张显义出庭作证关于,其进场时污水、雨水、给水主管道已经施工完毕,雨水管道因为漏水其又重新施工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海西公司完成雨水系统的安装,海西公司主张其完成排水系统支管安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鉴定报告,一审法院确认雨水系统造价为68413.74元。
7、对于竣工清理费用,海西公司认可该造价,雅莎卡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竣工,不应予以计取,一审法院认为,海西公司撤场时案涉工程虽尚未完工,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应的清理费用,故对鉴定机构关于该部分造价按全费用的70%计算为83526.89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8、对预拌砂浆费用,海西公司认可该造价,雅莎卡公司认为现场主要使用的是现场搅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较少,并提交了有监理人员张令波签字并加盖有“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5)”印章的《证明》,但该《证明》未加盖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监理人员张令波在出庭作证时亦未能提交其出具该《证明》的依据并称其记不清出具该《证明》的原因,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明不予确认,雅莎卡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预拌砂浆费用为272121.27元。
9、对车库底板防水工程造价,海西公司认可该造价,雅莎卡公司认为鉴定价格过高,并提交其与实际施工人郑新建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但雅莎卡公司与郑新建并未完成结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396691.75元。
10、对于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均主张该部分为已方施工,但海西公司提交的《塔吊租赁费用明细》记载的合同双方为郭加利与冷传波,故该部分费用应属于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主张该费用但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为66049.11元。
11、对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海西公司未能就该部分费用的发生进行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12、对案涉工程使用的钢筋款,雅莎卡公司提交钢筋收到单一宗,主张钢筋应按4500元/吨进行计算,但并未提交应采用该价格计算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案涉工程中钢筋价格为3201097.25元的意见。
综上,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虽对鉴定机构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二份补充说明提出异议,但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二次现场勘验并进行了合理解释与说明,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机构出具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的案涉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及二份补充说明,同时,对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关于该鉴定报告书的争议部分合理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海西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内的案涉工程扣除雅莎卡公司所供钢筋价格之后的造价为20087233.60元(481690.98元+1640192.36元+581609.24元+690209.21元+83526.89元+19852321.49元-107419.30元+68413.74元-2213.76元-3201097.25元)。
四、关于案涉工程付款情况。
海西公司主张其收到雅莎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4361948.57元;雅莎卡公司主张的其已支付海西公司案涉工程款15361948.57元;另外,雅莎卡公司单独委托第三方进行了部分施工内容并支付了工程款,其中包括基坑支护款85000元、雨水系统、排水系统工程款174860元、包括车库底板防水在内的防水工程款270000元、漏记的塔吊进出场和安拆费40000元、土石方工程款350000元,上述共计16281808.57元。
对于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主张的雅莎卡公司付款情况存在的100万元差额问题,海西公司主张其向雅莎卡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016年4月7日和2016年7月30日的收款收据所对应100万元的实为同一笔款项;雅莎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2016年4月7日收款收据对应的100万元系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了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30日收款收据所对应的100万元系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了郭加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西公司向雅莎卡公司开具了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的收款收据,且其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多份收款明细中均确认了其收到雅莎卡公司所支付的该100万元,现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否认收到该100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海西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
对雅莎卡公司主张的其单独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并支付了工程款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雅莎卡公司支付王林波的基坑施工款85000元、防水工程款270000元及土石方工程款350000元,上述款项在海西公司所主张的施工范围内,且已确实发生,故对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雅莎卡公司主张的支付雨水系统、排水系统工程款174860元,一审法院认为,海西公司已进行雨水管道安装,且雅莎卡公司委托的施工人张显义亦予以认可,且其余部分不属于海西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故对该款项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对雅莎卡公司主张漏记的塔吊进出场和安拆费40000元,雅莎卡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雅莎卡公司在海西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内的付款数额为16066948.57元(15361948.57元+85000元+270000元+3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海西公司与雅莎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海西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故海西公司要求雅莎卡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海西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全部支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庭审质证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审法院做如下分析判定:
一、关于雅莎卡公司应支付海西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的数额。
该案中,根据山东中天华信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ZTH青造鉴字第[2019]第009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海西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内扣除雅莎卡公司所供钢筋价格之后的造价为20087233.60元,扣除雅莎卡公司在施工范围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6066948.57元,雅莎卡公司还应支付海西公司工程款4020285.03元(20087233.60元-16066948.5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案中,海西公司撤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交付,双方亦未进行结算,现海西公司要求雅莎卡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20285.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20285.0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对海西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海西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案中,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应视为雅莎卡公司对海西公司施工内容质量验收合格,且至2020年1月17日,工程价款数额才得以确定,故海西公司关于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仅限于雅莎卡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三、关于案涉工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该案鉴定费141380元,该费用系海西公司实际合理支出,应由雅莎卡公司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雅莎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西公司工程款4020285.03元;二、雅莎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西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020285.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20285.0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海西限公司对雅莎卡公司综合楼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4020285.03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雅莎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西公司鉴定费141380元;五、驳回海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雅莎卡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51元,由海西公司负担75159元,由雅莎卡公司负担31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雅莎卡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关于施工范围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海西公司只施工了主体结构的土建工程,其他工程均不是海西公司施工。本院认为,雅莎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主体结构的土建工程外的工程由其施工并已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其不具有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仅是代付了部分工程款。按照雅莎卡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其仅需向海西公司支付1000万元左右工程款,雅莎卡公司未能对其向海西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1500余万元做出合理解释。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海西公司包工包料完成,故一审法院对雅莎卡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施工资质问题,雅莎卡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无建设工程发包资质是错误的。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法院并未认定雅莎卡公司无建设工程发包资质,仅是认定雅莎卡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对雅莎卡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土石方工程和基坑支护施工造价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该两部分不是由海西公司施工的,且鉴定得出价格过高。本院认为,雅莎卡公司提交的其与实际施工人王林波签订的《基坑支护施工合同》,该合同所包含内容仅系人工费部分,不能体现基坑支护部分的全部工程造价;关于土石方工程造价,雅莎卡公司虽认为该造价过高,主张应以其与土石方施工方的载重结算为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雅莎卡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雨水系统、排水系统的施工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该部分不是由海西公司施工。本院认为,雅莎卡公司提交了其与实际施工人张显义签订的《雨水污水给水管道分包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污水、给水管道除主管道外剩余所有支管及管件阀门、雨水全部管道”,且根据张显义出庭证人证言,其进场时污水、雨水、给水主管道已经施工完毕,雨水管道因为漏水其又重新施工的陈述,故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海西公司完成雨水系统的安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竣工清理费和车库地板防水工程问题,雅莎卡公司该两部分认为与海西公司无关。本院认为,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施工垃圾及相应的清理费用,海西公司撤场时案涉工程虽尚未完工,但仍会发生部分清理费用。故一审法院认为应折比例计算清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车库地板防水工程,雅莎卡公司提交其与实际施工人郑新建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但雅莎卡公司与郑新建并未完成结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雅莎卡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拆除烟道砌体外运工程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并未发生该项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存在拆除烟道砌体外运费用,也并未支持海西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且已将海西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费用2213.76元从案涉工程造价中予以扣减。雅莎卡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塔吊进出场拆装费和预拌砂浆费用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该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主体工程造价19852321.49元中,不应重复计算。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虽对该两部分费用认定为66049.11元和272121.27元,但并未将其重复计算入案涉工程造价20087233.6元当中,而是计入主体工程造价19852321.49元中。雅莎卡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混凝土泵送费用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已经支付给第三方,鉴定机构主观臆断得出错误鉴定结论。本院认为,一审过程中,海西公司主张混凝土泵送费用应按定额计价计取,雅莎卡公司主张混凝土泵送费用应按市场价20元/m3计取。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了按定额计量的原则,故雅莎卡公司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泵送费用,认为鉴定机构主观臆断得出错误鉴定结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工程签证费用问题,雅莎卡公司主张没有设计变更,海西公司提交的变更签证没有建设方和监理方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海西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签证单中虽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但签证单中的部分内容可以与现场照片相对应,该部分签证内容应认定为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该部分签证费用581609.24元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十、关于雅莎卡公司主张其超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问题。本院认为,从已查明来看,雅莎卡公司并未足额支付案涉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雅莎卡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十一、关于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及鉴定结果,鉴定费应由双方承担。本案共发生鉴定费用241380元,一审法院认定雅莎卡公司负担141380元是适当的,一审法院漏判的100000元由海西公司负担为宜。
十二、关于海西公司主张其向雅莎卡公司重复开具100万收据问题。海西公司主张其因工作失误,向雅莎卡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016年4月7日和2016年7月30日的收款收据所对应100万元的实为同一笔款项。本院认为,海西公司开具2016年7月30日收款收据,且其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多份收款明细中均确认了其收到雅莎卡公司所支付的该100万元,现其又否认收到该100万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雅莎卡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海西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海西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关于海西公司主张防水款数额问题。本院认为,雅莎卡公司直接支付给郑新建25万元防水款未开收据,又另支付给郑新建2万元开具收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27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海西公司、雅莎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13元,由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551元,由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负担389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记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