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解文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加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家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勋,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鲁0211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雅莎卡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鲁021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193754.3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案经会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成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