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947号
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红柳河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46105A。
法定代表人:解文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慧慧,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正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3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08487192。
法定代表人:虞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青岛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