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1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5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946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塔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YHTAM7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闽都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闽0103民初1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62×××93内的银行存款182818.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34元,由申请人福建盛睿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